过站后想下车遭拒抢方向盘 公交撞花圃
南都讯 记者吕婧 公交车已经过站乘客黄某才想起要下车,因司机没有按其要求停车,黄某竟抢夺方向盘,导致公交车撞上路边花圃,车上乘客受伤。南都记者昨日获悉,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以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
到站时报站无人应答
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,黄某搭乘车牌为粤T 248xx号的216路公交车,从三乡往石岐方向行驶。车行至五桂山桂南社贝村公交站时,“乘务员问了两次有没有人下车,车内自动报站系统也报了一次,都没有人应答”,该车司机曾某回忆。乘客何某也表示,到站时乘务员问过是否有人下车,但是无人回应,于是司机没有停车,径直驶过车站。
开出约十几米远时,穿着红色T恤的乘客黄某提出要下车。“因为车已过站,所以我将车靠边停下,但没有开门。”司机曾某表示。黄某则认为自己“急着要下车,要求司机停车而对方不理会”。就这样,黄某骂了一句曾某,乘客何某听见司机回了一句“哑巴都会按铃要求下车”。
此时,黄某径直走到司机座位旁,用右手争夺方向盘。“他紧握公交车方向盘往右转,还抓住了我的手”,司机曾某吓了一跳,随后下意识地刹车。“这时公交车左右摇晃,相当危险”,乘客何某心有余悸。监控录像显示,当时车内约有20名乘客。由于公交车方向突然改变,乘客因惯性往前倾,有三人手部擦伤,乘客陈某抱在怀里的小孩,头部撞到车上护栏(受伤程度未达轻微伤),最终公交车撞到路边花圃。车停下后,司机曾某立即抓住黄某的衣领不让他走,随后打电话报警。
多名证人证实其曾抢夺方向盘
检察机关认为,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应追究刑责。黄某如实供述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公交公司损失共6100元。对于黄某是否抢夺方向盘,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,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他有抢夺方向盘的行为,现场录像亦能清晰反映出案发当时黄某拽着司机的方向盘往右拉。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
律师说法
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依据
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安表示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是指故意以除了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徐小安说,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有很多,例如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都是,为此刑法相应设立了放火罪、决水罪、爆炸罪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。“但这些罪名并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危险方法,为了打击不断出现的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,因此刑法在列举各种常见危险方法之余,又设立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补充”,徐小安解释,只要某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都可以适用本罪。徐小安分析,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状态有故意与过失之分,主观状态为故意的,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值得一提的是,现实中常见的危险驾驶罪,在刑法尚未增设该罪名之前,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,因为醉酒驾驶也是一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后来考虑到醉酒驾驶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,所以才单设了危险驾驶罪。